公检法首次明确!辱警袭警这样办!
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,依法处置妨碍政法干警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,保护政法干警合法权益,保证政法机关执法司法工作顺利进行,为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大庆创造良好安保环境,9月17日,自治区公安厅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,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《关于依法处置妨碍政法干警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》。
《意见》明确了对十类妨碍、报复政法干警依法履职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惩处。
妨碍政法干警执行职务的
以下10种情形从重予以治安处罚
1.煽动、纠集他人阻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的;
2.聚众阻碍政法干警依法执行职务的首要人员和骨干人员的;
3.经政法干警教育劝阻,不听劝阻的;
4.泼洒污物阻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的;
5.抢夺、扣留、污损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使用的交通工具、公务标志、器械等物品的;
6.向政法干警喷吐唾液、抱腿、下跪或以抱车轮、爬车顶等行为妨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的;
7.因阻碍执行职务,造成国家、集体、个人财产损失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;
8.当场撕毁执法司法机关法律文书的;
9.因阻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,导致职务未能履行,未造成严重后果的;
10.以其他方法阻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的。
8种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政法干警
依法履行职务
以妨害公务罪定性依法处理
1.采取殴打、捆绑、扣押、撕咬等暴力方式,危及政法干警人身安全的;
2.采取拉扯、推搡等方式造成政法干警轻微伤的;
3.使用刀具、棍棒等工具相威胁的;
4.以杀害、伤害、毁坏财产等方式对政法干警威逼、胁迫的;
5.以自杀、自残或毁坏政法干警名誉等言语相威胁,造成群众围观或交通阻塞的;
6.故意毁坏直接用于执法的装备、设备的;
7.为逃避政法干警依法执行职务,采取驾驶车辆拖、撞、碰擦政法干警的;
8.以其他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的。
下列4种情形对政法干警进行诽谤的
以诽谤行为定性处理
1.捏造损害政法干警名誉的事实采取言语散布或利用文字、图像等方法散布;
2.捏造损害政法干警名誉的事实,在信息网络上散布,或者组织、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;
3.将信息网络上涉及政法干警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名誉的事实,在信息网络上散布,或者组织、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;
4.明知是捏造的损害政法干警名誉的事实,在信息网络上散布。
实施上述行为,情节严重的,以诽谤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有下列情形的
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定性处理
组织多人以喊冤、上访等为由,到政法机关门前、院内起哄闹事,致使政法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,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,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定性处理。
有下列情形的
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定性处理
组织多人以喊冤、上访等为由,强行冲击、围攻政法机关的,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,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定性处理。
有下列情形的
以扰乱法庭秩序定性处理
哄闹、冲击法庭,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,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,以扰乱法庭秩序定性处理。
有下列情形的
以妨害公务定性依法予以从重处罚
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的,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部门、公安机关民警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,未使用暴力、威胁方法,造成严重后果的,以妨害公务定性,依法予以从重处罚。
有以下情形的
以侮辱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
使用暴力或言语、文字、图像等方法,公然贬低政法干警名誉,以侮辱行为处理。情节严重的,以侮辱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有以下情形的
以诬告陷害定性处理
捏造政法干警违法犯罪的事实,向有关国家机关告发,意图使政法干警受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,以诬告陷害定性处理。
有以下情形的
以寻衅滋事定性处理
为发泄不满情绪,对政法干警及家属实施辱骂、恐吓、殴打、拦截、追逐等行为,经有关部门处理处罚后仍实施前列行为,或多次实施前列行为,破坏社会秩序的;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编造虚假信息,辱骂、恐吓政法干警及家属,传播政法干警执法活动视频资料片段,断章取义、误导网民,妨碍政法机关正常执法活动,情节恶劣,破坏社会秩序的,以寻衅滋事定性处理。
对依法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。
本《意见》所称的“政法干警”是指法院、检察院、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。辅警、聘用书记员等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公务人员,不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。但辅警等辅助工作人员在政法干警的带领下依法履行职务时,其行为属政法干警职务活动的组成部分,妨碍他们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妨碍执行职务。辅警等辅助工作人员单独从事执法行为时,被相关行为人谩骂、侮辱、殴打等,应当根据相关行为人的具体违法行为,按照殴打、侮辱、诽谤、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等予以治安处罚,构成犯罪的,依照相应的罪名依法定罪处罚。
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所履行的职务行为,不仅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单位所进行的职务活动,还包括根据有关规定和命令在其他时间和场所内所进行的职务活动。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,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,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。
转自:刑事读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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